我国非法版物具有哪些表现形式
分类:出书常识2017-02-11浏览量:241
除国家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那么,在我国非法版物具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非法版物的表现形式: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国家如何处理非法出版的行为?
1.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一律停止印制,将成品、半成品、图版等全部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就地销毁。未经国家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2.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主动清理上缴所在地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和音像管理机关,就在销毁。
3.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除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把印帽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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