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文著作网

在线咨询快捷菜单
著作
教材
课题
专利
常识
出版社

著作权的出租权是如何界定的

分类:学术著作2017-02-13浏览量:264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那么,在我国著作权的出租权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著作权的出租权是如何界定的

  以出租的方式临时使用他人的物,能节省购置物品的资金,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关系。在著作权领域里确认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是维护正常的作品租赁关系,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借鉴《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关于著作出租权中出租的界定,该指令认为出租是指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使用。

  出租权,一般人第一反应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去店铺租借漫画。可是实际上图书直到现在还没有成为著作出租权的客体。出租最开始确实是以图书为主,我国书籍出租业历史悠久,连环画、武侠小数、言情小说、文学名著等书籍曾让租书业盛极一时。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标的物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权,其权利对象是单一有体物,权利人可以独立支配其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由于著作出租权不同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出租,所以应对著作出租权中“出租”进行单独特别的规定以示区别。

  著作权的出租权是如何界定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而没有规定表演者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如还有疑问或需要,欢迎随时在线咨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