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依据
分类:学术著作2017-08-30浏览量:165
随着现在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单纯的纸媒以不在受大众的追捧,首先纸媒印刷成本较高,其次纸媒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很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布文章,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性,使网络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依据呢?下文详细介绍。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
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
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报据1996年l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