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专利权为什么还会被判侵权
分类:专利申请2017-10-18浏览量:261
自己有专利权为什么还会被判侵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自己拥有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往往不考虑被告的这一理由;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自己拥有商标权进行抗辩时,法院往往就不再审理该民事纠纷,而是要当事人到商标部门去处理。同是知识产权,为什么呢?
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面对具体的问题时,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相遇的结果就不同于商标权相遇的结果。
在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自己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专利权进行对抗时(本文简称专利权相遇),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考虑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拥有的专利权的事由,即被告拥有专利权有专利权,也有可能被判侵权。
而在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自己对被诉标识拥有商标权而进行对抗时(本文简称商标权相遇),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案阶段,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之后,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请求。当然,原告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被告拥有的商标权,或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被告的商标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专利权相遇的结果完全不同于商标权相遇的结果,原因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分析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专利权保护是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产品的外观(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获得授权之后,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能制造、销售、承诺销售、使用及进口专利产品。一般而言,上述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称为垄断权。
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商业标识通过注册获利专用权,因此,商标权实质上为商业标记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商标专用权是在核准商品使用注册的商业标识的权利。根据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不仅不得在核准商品使用注册的商业标识,还不得在与核准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也不得在与核准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具体的行为包括销售具有商业标识的商品、伪造或制造商业标识本身、应当使用商业标识未使用(反向假冒)、帮助侵害商标权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