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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分类:学术著作2017-03-25浏览量:192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新闻类作品的归属与限定问题的规定要求制定比较模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分歧。而时事行文章在《著作权法》中更是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时事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时事新闻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新闻事实本身,或构成新闻事实的五要素。

  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是基于文字基础上的播音或配音加画面,播音、配音和摄像都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毫无疑问也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

  综上,如果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被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对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显然是一种漠视。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以上内容就是对问题的介绍,如有疑问或其他与著作相关常识,都可以来卓文著作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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