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编著和著书的引用规定
分类:学术著作2017-12-02浏览量:734
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编虽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针,体例和中心来重新整理归纳,它不是简单的抄撮,编本身就是一门学问。著是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独创的成果具有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数据和观点等做参考。编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挥。
(1)编书时,按照编者自己的逻辑关系将前人的成果编辑成书,例如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之类的科技图书,内容可能均不是编者当时独创的,这时可以不在正文中标注出处,但应该在图书最后附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该章的参考文献。
编书(如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作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2)编著工作要求编著者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对于资料能辨别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达上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寓著于编,从整理、叙述已有成果上表达作者自己的立场、观点。编著不但要向读者提供具体的知识,而且从体系,方法方面给予读者以启发,使之能作进一步的探索。编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可采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节末列出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在书后象征性的列举几个参考文献,或者仅用某些名家文献作点缀,或在前言、后记中说什么“引用文献未注明出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云云,都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实际是为其抄袭行径作掩护。
编著经常有多人参加,参编人员可能分章节编写内容,一个编者同时或先后参加不同书籍的编写,有时会出现编写内容大量的重复,甚至完全相同,这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
(3)著书(专著)从内容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专著必须包含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唯有如此才堪称为“专著”,作者才能称其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创新内容的学术专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关参考文献,从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角度看,为严格而明确地区分著者的创新内容与引用文献内容,就必须按规范引用,标注和著录参考文献。否则,不但无法明确体现著者的地位和水平,还会造成抄袭和剽窃的嫌疑。科技专著应该严格按照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体标注引文内容,并认真著录参考文献表。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质”的问题,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质”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还应该在作品的适当位置如在注释或参考文献中,较为详细地说明被引用著作的相关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内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