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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分类:学术著作2018-01-23浏览量:239

  为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水平学术专著的顺利出版,进一步促进各学科快速发展,提高我校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设立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必须是我校在编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并获得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出版基金以学术专著为资助范围,下列情况不能获得出版基金资助: 1.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一般教科书、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四条 在同等情况下,出版基金可以向下列作者或成果适当倾斜 1、硕士点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2、列入省(部)级以上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五条 已获得学校资助的专著在尚未出版之前,其第一作者不能再申请出版资助。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如书稿的“前言”、“目录”和能反映该书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等材料。

  第七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过评审提出专著资助的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出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出版基金纳入学校专项预算由学校每年拨付,由科研处管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 每部专著的资助额度,按每万字400元的标准执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2000元,其余经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原则上应由科研处统一安排出版。作者自己联系出版社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出版及支付出版费用。

  第十二条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作者交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超期不交书稿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获得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再享受《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需注明“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出版”字样。专著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供专著五十本存档,并向图书馆和所在院系资料室各赠送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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