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分类:出书常识2016-05-13浏览量:188
1、使用权限:作家给予出版单位的权利要明确,注明翻译权、改编权、连载权、录音录像权、制作数字化制品权、网络传播权等,在签订出版合同时需谨慎选择。注意不要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图书出版的“搭售”产品。当前,一些出版社,网络内容提供商,他们在与作者或者权利人签订版权合同时,往往要求一揽子授权,通过一纸合同,把作品的数字化、网络传播、改编、海外发行等权利,统统都拿到自己手里,但是他们付出的代价仍然是每千字300元,这个代价显然对作家很不公平。
2、使用期限:出版合同的专有使用年限一般以不超过五年为好,著作权人可根据合作情况选择续签或更换出版社。
3、使用地域:应注意作品使用地区是仅限大陆地区,还是包括港澳台地区,或是全球范围内,并注明使用繁、简体文字出版。
4、慎重选择出版单位,尽量不与个人或书商签订出版合同,以免图书不能按时出版或出版后不能收到报酬,发生问题时不能找到对方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等后果,致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5、与中介公司或文化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确认图书由哪家出版社出版。
6、交稿时不要忘记留底稿,开始协商时,长篇小说或剧本可先将部分手稿(约三分之一)交给使用单位。
7、在合同中应规定,出版单位不能按时出版作品或取消出版作品以及不能按时支付稿酬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违约赔偿条款。
8、签订数字化制品(包括网络和光盘)使用合同时,要注意是否授予专有使用权。
9、一些出版社往往自行印制本单位的格式出版合同,其中有些内容可能与国家颁布的“标准合同”有较大出入,因此,著作权人须事先仔细研读“标准合同”。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须承担哪些义务,做到心中有数。著作权人也可以聘请版权代理人,请代理人出面签订合同,以尽可能多地为自己争取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