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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分类:专利申请2017-02-07浏览量:182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不是一种技术方案,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结构色彩形状等赋予产品美感的新型设计,其同样受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哪些情况不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呢?

哪些情况不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不会给予保护的情况: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对于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步骤

  1) 申请专利前,在代理人的专业指导下,对自己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 申请人可以对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也可以不进行检索而直接申请,但检索非万能,更非必须,一般情况下,并不建议进行检索。但无论如何,申请人应对其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负责。

  3) 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属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个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要在我方提供的委托书上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在委托书上签字,然后签定委托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官方费用以及支付代理费。

  4) 提供设计人名单(指自然人,人数不限)。

  5) 说明产品名称,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片或照片,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外观设计的视图分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两类,委托人自己提供有关视图的,可参见绘制视图示例和照片视图示例。没有图片或照片的可提供实物样板,由我公司拍照或制图,费用另计。

  以上就是本文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知识介绍,如还有其他疑问会不解,欢迎随时在线咨询,我们的编辑人员将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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